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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工作權益保障你要知

早前一單有關懷孕護士當夜更時腦中風的個案引起熱議,其後醫院管理局宣布所有員工在懷孕32周起可獲豁免夜更當值的「德政」,更惹來劣評。原來香港護士協會早於2014年已向醫管局建議劃一醫院的護士懷孕滿28周不用當值夜班,但一直未獲接納。而平機會早前也發表數據指,21%曾在職懷孕的中小企僱員,稱懷孕期間曾受到不良好對待。究竟香港孕婦應享有甚麼生育保障呢?

1.    產檢應當病假:平機會的報告指,投訴被歧視的人之中,近六成人曾經因請假做產前檢查,卻不被計算作病假,平機會指僱員可出示醫生證明及累積足夠有薪病假,若僱主拒絕將產檢請假當作病假計算,則已觸犯《僱傭條例》及可能違反《性別歧視條例》。讀者可參考勞工處的僱傭條例中關於懷孕權益的條文或按此參照以下常見疑問

2.    調到安全崗位:一般來說,僱主需要遵守勞工法例(第六章)生育保障,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以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並給予僱主懷孕通知,便可享有10星期有薪產假、產檢病假;若懷孕僱員向僱主提交醫生證明書,說明懷孕期間不宜處理重物、不宜在影響孕婦健康的地方工作,以及處理其他損害胎兒的工作;若僱員正從事該等工作,僱主必須於14天內將她調離該項崗位。

3.    共同協商:不同機構或公司對懷孕員工保障的準則及福利,公司可跟員工定下額外的懷孕保障規例,並就產前檢查、產假安排、員工招聘、調職、工作表現評核、加薪和花紅制度,制定清晰一致的政策,以不觸犯勞工法例為大前提。有些機構或公司給懷孕員工的福利更較勞工法優厚,例如百分百支薪,甚至聽過在沒特別健康理由下延長產假達7個月之久。

4.    不受歧視辭退:懷孕的僱員不等於拿了「免炒金牌」,一般來說,僱主不可以在接獲懷孕通知後解僱員工,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遭解僱,例如懷孕僱員不遵守僱員條例、犯了非常嚴重的錯失,或是未能通過試用期等,僱主未必觸犯法例。當孕婦不幸被公司裁員,而同一時間整個部門被裁掉 (包括懷孕及非懷孕員工),僱主並不觸犯歧視條例。但若公司只縮減某些人手,而當中包括懷孕員工,這就要視乎有沒有證據,證明員工被裁是因為她懷孕,而不是工作表現,才能斷定僱主有否犯法。

5.    產後解僱或違法:無論員工產後復工多久,只要有資料顯示她因懷孕和生育而被解僱,或遭到不公平待遇如降職、減人工等情况,即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