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社交媒體作政治選舉宣傳,是愈來愈普及的了。例如在最近一次選舉,即立法會新東補選,兩位候選人橋岳橋及周浩鼎,都有申報過花錢製作網上廣告。
至於另一位候選人梁天琦更不用說,社交媒體幾乎是他最重要的宣傳工具。除他本人及所屬的政治團體努力谷Post 外,更有大量「民間組織」 自發地為他宣傳。認真者會協助改圖出相,比較Hea的也可能會把自己Facebook的頭像,改成「支持梁天琦」。也許,看倌都是其中一份子是吧。
可是,近日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馮驊卻表示,原來這些「有意圖促使或阻止候選人當選」的活動,都應視為該候選人的選舉廣告,需要事先得到候選人的授權,並把所有包括刊登及設計等費用,都計入選舉開支當中。若未獲授權,該發佈人﹙留意,即係講緊你﹚便有可能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最高可判囚七年。
我想,大家看到這裡,都已經「O咗嘴」。
我不是標題黨,也不是靠嚇,在現行的選舉條例中,以上條例的確存在。於去年9月,立法會秘書處曾就以上問題出過一份《選定地方就選舉中運用社交媒體所作的規管》,亦提及相關的界定。雖然,該文件亦指出,網民可以利用「發表個人意見,但沒有促使或阻礙某位候選人當選的意圖」作為抗辯理由。但細想一下:若我對候選人的評論沒有指向性,不涉及他會當選或落選,那請問我應該給他甚麼「評論」呢?
只要是從事文字工作的人,都會明白到,宣傳及內容,很多時是無法分開的。來到網絡世界,情況更甚。我們崇尚的Content marketing,說穿了,其實正是透過內容,間接地達到宣傳效果。所以,若硬是要將一段文字,區分成宣傳或評論,將極之困難,且界線十分模糊。若再將之套上刑事罪行,情況可大了。
再推演下去,這條例真的符合基本法中,保障香港言論自由嗎?我在社交媒體的言論,因為這媒體擁有放大的特質,被界定為宣傳,結果要被規管。這種做法與邏輯,其實跟版權﹙修訂﹚條例去監管網絡媒體並無異致,都是用過時的邏輯去規範新的媒體,那自然會不倫不類。
現在已是個個人與媒體的界線愈來愈不清晰的年代。例如網上很多著名的KOL,如健吾,潘小濤等,你還可以將他們簡單地區分嗎?也許他們兩位都要問清楚,選舉期間在自己的Facebook上批評某候選人,是否有可能要坐監。
我相信,若法律條文含糊不清,令執法困難,市民對之無所適從,甚至出現不公平的情況,這種法律條就應當及時作出修改,甚至廢除。否則,這惡法將會對整個社會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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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刊於《招職》。